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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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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10 00:00 来源:http://www.lcjj100.com 点击: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校用设备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各类校用设备产品。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包括非教育系统的厂、矿)不得生产,各级管理部门、经营单位不得收购、经销,生产单位也不得自行销售、学校更不得自行采购,违者要追究其责任。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必须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认定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校用设备.jpg

  一、校用设备工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校用设备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承认,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校用设备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颁)标准。

  3.工厂必须具备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必要的工艺装备和生产设备。

  4.工厂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必要的产品检验与测试手段,能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与测试。

  5.工厂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校用设备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二、校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

  1.申请许可证的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后),先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审批,同时抄报地方经委和抄送产品检测单位。委属单位可直接申请。

  2.接工厂申请书后,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工厂申请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

  3.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工厂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顿,达到条件后,可按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评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申请资格。

  4.产品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暂定五年。工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按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查申请。

  5.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编号规则采用全国统一的9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其组成为:XK 32 001 0001

  | | |

  | | |

  | | ----------------生产许可编号

  | ----------------------------产品编号

  ------------------------------------国家教委编号

  6.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工厂必须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以示区别。

  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只表示具备了生产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条件,不是计划定点。计划定点要按照统一的生产规划,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中择优确定。

  8.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向发证单位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

  三、校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a.校用设备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或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要求的;

  b.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c.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给其他工厂使用的。

  d.上级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e.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工厂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缴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

  四、校用设备产品的检测和检测机构:

  1.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国家教育委员会生产供应局委托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进行技术检验和考核,并提出检测报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生产供应局。

  2.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教学仪器研究所检测室和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地方检测站负责制订申请许可证产品的检查测试方法。

  4.检查、测试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仪器、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检测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检验的能力;有健全的能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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